08-94刘康禾盗窃判决(沉迷上网)
5页1、1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刑刑 事事 判判 决决 书书(2008)天法少刑初字第 94 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康禾,男,17 岁(1990 年 10 月 16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界炮镇油行仔村。因本案于 2008 年 2 月 16 日被羁押,同年 3月 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刘太,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刘康禾之父。指定辩护人张晓凤,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08)55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康禾犯盗窃罪,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珈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康禾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晓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定代理人刘太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 年 2 月 16 日 14 时许,被告人刘康禾到本市天河程界西村胜兴巷 18 号对面的一栋在建楼房里,盗走被害人黄卓宽安装在该栋楼房上的铝合金窗框
2、6 个(共价值人民币 1293.5 元)。被告人刘康禾在逃离现场时,2被人赃并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康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被害人黄卓宽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冼伟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抓获经过、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 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康禾的户籍材料、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被告人刘康禾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康禾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 年 2 月 16 日 14 时许,被告人刘康禾到本市天河程界西村胜兴巷 18 号对面的一栋在建楼房里,盗走被害人黄卓宽安装在该栋楼房上的铝合金窗框 6 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 1293.5 元)。被告人刘康禾在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卓宽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冼伟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抓获经过、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 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康禾的户籍材料、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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