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招标文件参考范本》
119页1、 招标文件参考范本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二OO九年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图纸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平方米结构形式: 檐 高: 层 数: 地上 层 地下 层资金来源: 国拨,资金已到位22.1招标范围图纸所示全部建筑工程32.2工期要求要求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42.3质量标准合格53.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已完成)63.2投标人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74.1踏勘现场集合时间:年 月 日上午9:00集合地点: 812.1工程报价方式依据GB50500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914.1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1015.1投标担保人民币0万元1116.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接受替代方案1217.1投标
2、文件份数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319.1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 2009年 月 日1423.1开标开标时间: 2009年 月 日地点: 1531.4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定量评标法1635.5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二、 投标须知(一) 总 则1. 工程说明1.1 本工程的项目概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1.2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1.3 本工程的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2. 招标范围及工期2.1 本工程项目的范围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2.2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或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2.3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 合格的投标人3.1 本工程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3.2 本工程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其他合格条件以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为准。3.3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投标人须如实补充提交,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的合格条件。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的合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4. 现场踏勘4.1 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4.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口头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5. 投标费用5.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5.2 领取招标文件时需交纳图纸押金现金 元。投标人须妥善保管图纸,不得拆散或在图上勾画、标记。投标人应于递交投标文件后10日内将图纸退还招标人,在图纸无缺损的情况下,招标人将退还押金。如发生图纸缺损,则押金不予退还。5.3 招标单位不给予未中标单位任何补偿费用。(二) 招标文件6. 招标文件的组成6.1 本招标文件
4、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图纸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6.2 除6.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6.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 2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 招标文件的澄清7.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7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7.2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形式,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被视为在充分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实的基础上,已将风险因素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涉及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在没有发生工
5、程变更的情况下结算时不做调整。7.3 投标人有义务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详细计算工程量,并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对比。如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的(包括漏项、错项等),可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有疑义的内容进行复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复核结果。未经质询的工程量以及项目内容和质询后经过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即作为本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任何偏离招标工程量的投标报价将有可能被判为非响应标。7.4 投标人一旦中标,将被认为其投标文件已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其报价已包括本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在经过投标人复核和招标人再次确认后即为最终的工程量,即使工程量清单有遗漏,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报价中也已充分考虑到。7.5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予以确认,不回复的视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
6、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7.6 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相一致。8. 招标文件的修改8.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无论是否回复确认均不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亦不影响该修改文件的有效性。8.3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的明确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
7、,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组成。10.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0.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报价说明;(2) 投标总价及投标报价汇总表;(3) 工程预算表;(4) 主要设备材料报价表;(5)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10.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0.4.1 施工组织设计(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3)劳动力安排计划;(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8)施工总平面图;(9)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0)临时用地表;(11)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10.4.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包括:(1)项目管理机构配
8、备情况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11. 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3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 投标报价 1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方式,有关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详见第七章内容。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 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12.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范围,按设计图和实物计算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12.5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
9、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2.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 投标货币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14. 投标有效期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若同意则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若招标人限定了答复期限而投标人未将拒绝的答复意见书面送达至招标人,或投标人不予答复,则可以被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默示同意。投标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明确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并在招标人限定的期限内有效送达至招标人处,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将自动地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中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5. 投标担保无16.
10、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6.1本次招标不接受替代方案。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完全为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副本的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全名。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修改。(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8.1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打印(图纸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招标人对因装
11、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18.2投标文件的必须密封提交,密封袋由投标人自备,不统一规定规格,当一个密封袋不能满足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时,允许投标人使用多个密封袋进行封装。18.3投标文件封装后,必须在文件袋的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的粘贴接缝处分别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19. 投标文件的提交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 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
12、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五) 开 标23. 开标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件出席并签到,投标人代表还须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3.3开标程序:23.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缺席者不予开标。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
13、,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2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4.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4.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24.1.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的;24.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六) 评 标25.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6. 评标过程的保密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7. 资格审查27.1本项目资格预审已完成。28. 投标文件的澄清28
1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29.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9.1只有符合本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或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而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0. 投标文件
15、计算错误的修正30.1投标总价以开标时唱标并经投标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在评标阶段及签订合同时不允许调整。30.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0.2.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0.2.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0.3 按上述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后的报价,仅作为工程实施阶段调整的依据。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31.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1.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1.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排列出名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16、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除非其放弃或拒绝签署合同。31.4 评标方法和标准31.4.1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进行评标。31.4.2 具体评标办法参见投标须知附录。31.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七) 合同的授予32. 合同授予标准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3.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3.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4. 中标通知书无35.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5.1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5.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5.3 本投标须知第35.2款所述情况出现时,合同将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35.4中标人应
17、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签订合同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如投标人中标后撤回报价、终止或解除合同、非法转包,招标人有权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5.5本工程合同文本采用第三章合同内容。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本工程的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35.6本工程保修合同采用建质2005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36. 本工程不采用履约担保。三、 投标须知附录评标办法细则1. 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仅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2. 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依法评标、严格保密;反对不正当竞争。3.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3人,其中业主代表1人,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从财政部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4. 本工程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5.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部分,可向投标人质询并
18、要求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承诺、报价等)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招标人、评委及投标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质询。6. 评标委员会应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出先后顺序,并按先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应以报价较低的排名靠前。7. 招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若该中标人放弃中标时,得分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8.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经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9. 评标内容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评审,包括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的评审。10. 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评审不进行打分,凡对质量标准和工期不响应的投标和有其他重大不响应的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评审。11. 投标人的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可以视为无效(废标):(1) 投标文件实质性不符合(工程范围、工期、质量等)招标文件的要求,未按要求承诺工 期和质量标
19、准,或以奖项代替质量标准,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2)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3) 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6)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7)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的答疑会或答辩会的;(8) 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又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9)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表格要求填写,如未按要求填写或缺少,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0) 投标人对响应招标文件未作出承诺的。12. 详细评审采
20、用综合定量评标法,总分为100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分值分配见表三。13.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就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解决现场情况特殊性的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措施、以及人员配备、组织安排、劳动力安排等,评价施工组织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投标人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投标无效。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详见表一“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15. 投标报价的评分采用基准价法,基准价为:16. “基准价”的计算: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扣减暂估价和预留金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家数大于5家时,各有效投标报价总价的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各投标单位投标价格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扣减暂估价和预留金)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家数小于等于5家时,各有效投标报价(扣减暂估价和预留金)的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各投标单位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经济标的评分标准采用一个“基准价”的评定办法,以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额比例设定有
21、关的评分标准,等于或负接近“基准价”的投标价格得分最高。公式为:价格差额比=(各有效投标报价(扣除整项暂估万元,预留金万元)基准价)/基准价100%17. 招标人确定 万元作为拦标价。凡高于拦标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也不再进行技术标的评审。18. 投标报价的评分见表二“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9.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报送招标人,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确定中标人。投标文件评分表表一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评分项目细分项目满分评分标准(一)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20完善:15-20分;可行:10-14分;有不足:9分以下;2、施工场地管理10完善:9-10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3、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12完善:9-12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4、质量保证措施10完善:9-10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5、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15完善:13-15分;可行:9-12分;有不足:8分以下;6、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10完善:9-10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7、施工机具设备安排5完善: 5分;可行:
22、3-4分;有不足:2分以下;8、应对特殊、紧急情况预案8完善:78分;可行:3-6分;有不足:2分以下;9、解决现场情况特殊性的方案10完善:9-10分;可行:5-8分;有不足:4分以下;小计:A1=上述九项分值之和100加权得分A1K1(K1=0.40)40表二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评分项目与基准价比值满分加权得分=A2K2(K2=0.60)有效投标报价7(不含)60366(不含) 7%(含)65395(不含) 6%(含)70424(不含) 5%(含)75453(不含) 4%(含)8048 2(不含) 3%(含)8551 1(不含) 2%(含)90540(不含) 1%(含)95570(含) -1%(含)10060-(不含) - 2%(含)9758.2- 2(不含) - 3%(含)9456.4- 3(不含) - 4%(含)9154.6- 4(不含) - 5%(含)8852.8- 5(不含) - 6%(含)8551- 6(不含) - 7%(含)8249.6 - 7(不含)7947.4表三 得分计算及权值取定表序号评价项目得分值代码权重系数系数取值1施工组织设计A1K1K1=0.402投标报价
23、A2K2K2=0.60投标人总得分值=A1K1+A2K2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平方米结构形式: 檐 高: 层 数: 地上 地下 层资金来源: 国拨二、招标人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1. 招标内容:图纸所示全部建筑、装饰、机电、暖通及给排水工程。2. 特殊、专业工程和设备,需单独指定分包的见暂估价表,以整项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3. 指定分包工程,应由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确定分包单位,总包计取总包服务费,承担总包责任;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材料,须由招标人和总包共同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由总包签订合同,并承担总包责任。4. 由总包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订货前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质量、价格。5. 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承担总包责任,自行完成招标工程的主体部分,并对该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工期负责,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分包转包。结构加固部分如确需分包,确定分包单位前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四、工程情况说明及要求12.3.五、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1. 本工程计价方式采用
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并执行北京市 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文件和造价处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文件。2. 现行国家及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工程施工设计图纸。4. 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5. 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六、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1.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2.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是完成前述本工程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工作量,不得以任 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3. 投标人的报价,应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和规费、税金和相应的风险费用。4.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5.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
25、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合价内。七、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1. 分部分项工程1.1 分部分项工程指构成本项目建筑物实体部分,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应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没有填写费用的项目,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1.2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形式,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被视为在充分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实的基础上,已将风险因素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涉及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在没有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下结算时不做调整。1.3 投标人有义务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详细计算工程量,并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对比。如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的(包括漏项、错项等),可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有疑义的内容进行复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复核结果。未经质询的工程量以及项目内容和质询后经过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即作为本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
26、任何偏离招标工程量的投标报价将有可能被判为非响应标。1.4 投标人一旦中标,将被认为其投标文件已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其报价已包括本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工程范围。即使工程量清单有遗漏,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报价中也已充分考虑到。2. 措施项目2.1 措施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2 投标人的报价应为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并在对本工程进行充分分析基础上报出的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所需的含风险因素的全部措施费,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2.3 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用量及对其构成详细列明。2.4 为贯彻市政府“控制扬尘污染”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措施项目中列出一项“扬尘污染控制”子目,并填报相应费用。“扬尘污染控制”的要求应包括: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制围档;主要道路要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施工土方要覆盖;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要将车轮和槽帮冲洗干净;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必须在库房存放或严密遮盖;严禁凌空抛洒垃圾、渣土等。2.5 投标人应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
27、件及北京市施工安全管理处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的规定,针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的措施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总价。取费费率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费率范围,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同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说明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所采取的各项措施。2.6 根据京建法2004243号文件和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177号文件规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伤险全额单独列出。2.7 考虑到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周围需照常办公,施工场地狭小,投标人应采取措施处理好扰民及民扰问题,列出相应子目。2.8 措施项目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中只列出了一般性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补充和完善措施项目清单,并根据各自和完善后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凡未列出的视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措施项目费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3. 其他项目3.1 包括甲方预留金、总包管理费、零星工作项目费、固定总价合同风险费用等。3.2 本工程预留金: 万元3.3 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工作包括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28、;对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的编制及进场物资的清点、外观、质量的检查工作(不含检测);现场水、电使用、施工垂直运输、总包方负责分包的放线测量工作、所有分包工程中的脚手架的搭设和维护与拆除、提供仓储空间、垃圾清理、技术资料签认、上报;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还包括设备基础、预留洞、预埋件(管)、穿带线、补洞、堵洞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对本工程的充分理解,以总包服务费(该项工程的暂估价乘以费率)的形式报出,费率由投标单位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和指定分包人收取任何费用。4. 规费及税金4.1 投标人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文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报出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量的全部规费,结算时不再调整。4.2 按国家规定填报本工程的税金。八、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工程价款的范围和合同价款调整原则1.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按实调整(单价不变)。2.对于工程修改项目的总价或综合单价,应套用相同或类似的总价或综合单价,对于综合单价中提高或降低材料、设备价格,将
29、根据分步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列项目,替换主材价格及相应调整税费和规费,不再调整人工、机械、辅材、管理及利润等费用。3.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新增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的组成应与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综合单价的组成原理一致。4.若新增的清单项目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总价或单价可套用,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估价材料及设备、暂估价项由发包人组织招标采购和定价。承包人负责签订订货合同和采办,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只调整价差和税金,不调取费。6.各项行政、政策性价格调整,依据相关有效文件执行(市场信息价不作为政策性价格调整)。7.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单位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的经济洽商据实调整。8.除上述情况外的任何其他变化,均不能调整合同价款。九、工程款支付方式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10日前支付经确认工程量的上月进度款的85%,当合同价款累计支付到85%时,暂停
30、进度款的支付,到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结算除工程保修合同要求的预留金额(决算总金额的5%)外的全部工程款。2.总包方负责本工程的统筹安排与管理,对所有分包方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为避免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如总包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无故不支付分包费用(包括总包自行分包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分包工程的数量和质量后,招标人有权直接支付给分包方费用,并从总包合同价中扣除。3.工程保修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京建质20057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另定保修合同。4.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5.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招标人(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6.缺陷责任期满后,招标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无息返还,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除外。第三章 合同条款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31、理总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
32、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
33、、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34、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
35、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
36、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
37、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
38、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
39、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
40、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41、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42、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
43、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
44、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45、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
46、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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