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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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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t****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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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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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保护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物权保护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崔建远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教授编者按:物权保护制度十分重要,物权法总共设置了七种物权保护方式。这些物权保护方式的性质如何?它们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怎样?这些不仅是理论问题,也关乎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本期两篇文章分别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进行探讨。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程序上的权利,而非实体法上的权利,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在法律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的背景下,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在法律同时承认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背景下,登记物权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登记物权的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还需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上加以回答。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物权法于第

      2、三章专门设置了物权保护制度,先后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含停止侵害请求权,下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共七种物权保护的方式。这些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这些物权保护方式在性质和体系归属上不尽相同,有的属于程序上的权利,有些属于物权请求权,有些属于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有的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它们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也不相同,需要具体分析。物权确认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项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和地位如何,直接决定着诉讼时效制度是否适用于它。虽有学者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但笔者持不同见解,理由有三:(1)从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而生的权利这点思考,物权的必定存在应当是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没有物权便没有物权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发生于物权是否存在或者物权归属于谁有疑问的场合,不好断言物权一定存在。没有物权的人也享有物权确认请求权,这与物权请求

      3、权乃物权效力的表现明显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同。(2)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既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更可以甚至必须依赖公权力。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求助于公权力。如果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确认请求权与民事诉讼法设置的确认之诉,就呼应配合,相得益彰。(3)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发生使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结果,确定地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则不然,不要说行使者没有物权时不产生实体法上的效力,就是真实的物权人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仅仅凭借此权是无法使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必须再借助于物权请求权,甚至于必须同时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等条款,才会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换句话说,物权确认请求权只是一条通道,在对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有争议的场合,欠缺它,行使者即使果真享有物权,也难以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只有沿着它前进,再结合有关权利或制度,才会使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确认请求权不是基于物权

      4、本身而产生,而是基于程序制度而享有,它属于程序上的权利。就此看来,也不宜把物权确认请求权归属于物权请求权。既然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程序上的权利,而非实体法上的权利,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规定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合称为物权请求权。它们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要具体分析。1.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如下:首先,抽象地说,物权请求权因其与物权密不可分,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以免造成它与物权本体相分离,使物权失去防御系统的保护。其次,如果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因时间的经过,侵权人就可以永续地侵害他人的物权,显然无效益、无正义可言,违反社会秩序的要求。再次,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属于一个侵权行为尚未结束的状态,诉讼时效不开始起算;该侵权行为停止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又失去其意义。所以,排除妨害请求权不会产生诉讼时效问题。一句话,排除妨害

      5、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在任何时候,权利人都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物权,有权请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德国民法典第 1004 条规定,妨害防止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就是例证。2.至于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可以见仁见智,不同的立法例的态度不尽相同。例如,德国民法典原来区分登记的物权和不登记的物权,对基于后者产生的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于消灭时效(第 194 条第 1 项及其解释)。民法理由书论证其理由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请求权若不因时效而消灭,则容许有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有害于交易安全。物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的结果是,对于占有人不得请求返还,而所有权仍继续存在,所有人得因其他原因再取得占有,或对于非占有人的承继人(如盗取人)请求返还,以举所有权之实。然而,这样规定的结果并不理想。为此,德国民法典有所补救,于第 902 条第 1 项规定,由已登记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不因超过时效而消灭。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德国债

      6、法现代化法在消灭时效制度方面修改动作较大,于第 197 条第 1 项第 1 款明确规定,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因 30年不行使而罹于消灭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德国民法典第 902 条的规定未被修改,继续有效,故在德国现行法上仍然是,已经登记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于消灭时效。正如沃尔夫教授所言,对于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土地权利,第 902 条规定,只要不是涉及到可以回溯的履行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如第 989 条、第 990 条),那么,不动产权不适用时效规定(第 902 条第 1 项前段)。因为不动产登记中不能反映出其存在和内容(判决 BGHZ 60,235;BGHNJW 1987,187,188)。在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笔者的初步看法如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首先,在法律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的背景下,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当物被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未请求返还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便视为诉讼时效完成,无权占有人可以对

      7、抗物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可以继续占有本属于物权人的物,形成物权人空有物权之名而无物权之实,占有人拥有物权之实却无物权之名的不正常局面,社会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不应为良法所允许。其次,在法律同时承认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背景下,虽然可以规定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在取得时效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仍存在一段物权人空有物权之名而无物权之实,占有人拥有物权之实却无物权之名的不正常局面,社会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是因为,法律一般对于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或者称作消灭时效)分别规定了长短不等的时效期间,一般情况下是取得时效的期间长,而消灭时效的期间短。当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无权占有人可以抗辩物权人的返还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期间尚未届满而未获得对于占有物的物权。这意味着这种方案存在瑕疵。还有,有学者为避免两种时效在衔接上的一段空当,将两种时效的期间设计得一样长短。笔者认为,这仍然消除不了上述空当,因为两种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取得时效期间自占有开始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现行法上,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应予指出,在德国民法上,存在着消灭时效期间长文章来

      8、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取得时效期间的情况,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和其他物权,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规定了 30 年的消灭时效期间,而不是通常的3 年。对于动产,善意的占有人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德国民法典第 937 条)取第 3 页共 3 页得,而不必适用 30 年的消灭时效。通过取得时效,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以及其他物上请求权。这样,就不会发生上述空当的问题。假若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就某些权利类型也采纳了这种模式,其结果相同。再次,如果一定把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那么,也应重视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思路,借鉴日本民法及判例的观点,即区分登记的物权和不登记的物权,对基于后者产生的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最后,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还需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上加以回答。如果物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仅仅是基于自己享有的物权以及相对人对物的无权占有,那么结论就是上述的观点。如果物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来源于法院的判决或仲裁

      9、机构的裁决,那么,因判决或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既判力,即使败诉方不履行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也是胜诉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裁判机关便不会再受理该当事人的同样的诉求,否则,便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于此场合,没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余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他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一) 恢复原状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本属于合同法上的救济方式,不属于物权的保护方式,此处不讨论它。该条规定的“恢复原状”,是指在物权人的有体物被他人不法损坏的情况下,请求侵害人将该物修复如初。这里的恢复原状为损害赔偿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一旦该损害赔偿构成,受害人就有权请求责任人予以赔偿,责任人就有义务满足受害人的该项请求,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层面上观察,此类损害赔偿关系属于债的范畴。众所周知,债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二)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属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债的关系(有反对见解,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10 页)。笔者赞同多数说。如此,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表述不当,实际上是不当得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返还(有反对见解,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第 203 页至 205 页)。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债权,且与物权请求权各为独立的制度,就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出处:人民法院报2008 年 3 月 27 日第 0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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