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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单项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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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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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 1 页 共 5 页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项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项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73 号) 总则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相应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设工程项目, 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 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 (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 ) ,

      2、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 乱、暴动; (二)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 乱、暴动; (二)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

      3、意行为;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文件的毁损、灭失或丢失; 第 2 页 共 5 页 (三)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 (四)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勘察业务; (六)被保险人被吊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 勘察业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延迟交付勘察成果文件所致的任何损失; (三)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三)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 (四)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勘

      4、察业务; (六)被保险人被吊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承接工程 勘察业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延迟交付勘察成果文件所致的任何损失; (三)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累计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 第十条第十条 免赔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所勘察的工程项目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人所勘察的 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三年之

      5、日终止。但在任何 情况下,本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除 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八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 理由。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

      6、十日内, 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

      7、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列明的交费日期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 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将该工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送交保险人备案。工 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被保险人应将工程验收合格证书提供给保险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遵守国家

      8、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工程勘察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经相关专家委员会鉴定后, 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第 4 页 共 5 页 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9、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应提交保险单正本、 索赔申请、 损失清单、 证明事故责任人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事故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赔偿责 任认定文件、与委托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正本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 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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