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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概估预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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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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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预算编制规定 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五年六月 主编单位: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编写单位: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主 编:李世新 张礼模 副 主 编:杜雷功 孙富行 编 写:张礼模 张保才 罗纯通 王世玲 陈丽萍 林新慧 田孟学 王光辉 廖锦慧 朱奕鹏 王 晖 陈华兵 高建洪 目目 录录 总 则 1 第一篇第一篇 概、预算编制概、预算编制2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总投资构成3 第二章 编制依据 5 第三章 项目划分 6 第一节 项目组成6 第二节 项目划分8 第四章 费用构成 10 第一节 概述10 第二节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11 第三节 设备费15 第四节 独立费用15 第五节 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18 第五章 基础单价编制 19 第六章 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编制及费用标准 25 第七章 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31 第八章 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计算 43 第九章 预备费、 建设期融资利息 45 第十章 工程总概、预算编制 46 第十一章 概、预算文件组成及概算表格 47 第二篇第二篇 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可行性研究

      2、投资估算编制 59 第一章 概述 60 第二章 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60 附 录: 62 附录一、工程部分项目划分表 62 附录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活费补贴地区分类表 74 附录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温区划分表75 附录四、施工用电、风、水预算价格计算公式76 附录五、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参考表 77 附录六、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79 附录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 22 项收费标准的通知80 附录八、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 关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82 1 总总 则则 一、为适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需要,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概(估)预算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水总2002116 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标准,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是地方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它是编制和审批地方(含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三、本规定适用于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地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中央在新疆投资与部属行业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利用外资项目的水利工程,仍按水利部水总2002116 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 (估)算编制规定标准执行。 四、设计概(估)预算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执业资质,编制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认真研究市场价格,如实反映设计和编制深度及工程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五、概(估)预算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水利水电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编制文件的扉页必须有持证上岗的造价管理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岗位专用章, 否则视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批。 六、设计概(估)预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设计概算在工程开工前,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国家政策及价格水平有较大变化时,应根据开工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重编报批。 七、本规定只适用于编制工程部分(枢纽工程或引水、灌溉、河道堤防工程)的概(估)预算,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的投资应按相应规定编制并汇入工程总投资。 八、本规定由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2 第一篇第一篇 概、预算

      4、编制概、预算编制 3 第一章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总投资构成工程分类及总投资构成 第一节第一节 工程分类工程分类 1.本规定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两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水库 枢纽工程 水电站 其他独立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 供水工程 引水工程及 灌溉工程 河道工程 河湖整治工程 堤防工程 2.按建设规模划分为大(1)型、大(2)型、中型、小(1)型、小(2)型工程,工程规模划分见下表: 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划分表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划分表 水 电 站 引水工程 水 闸 泵 站 工程 等别 工程规模 装机容量 (万 kW) 水库总库容 (亿 m3) 引水流量 (m3/s) 灌 区 面 积 (万 亩 ) 过闸总流量(m3/s) 装机容量 (kW) 大(1)型 120 10 200 150 5000 30000 大(2)型 12030 101 20050 15050 50001000 3000010000 中 型 305 1.00.1 5010 505 1000100 100001000 小(1)型 51 0.10.01 102 50.5 10020 1000100 小(2)型 1 0.010.001 2 0

      5、.5 20 100 注:堤防、河道治理工程可根据加固(修建)治理长度、堤防等级以及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工程规模。 第二节第二节 工程总投资构成工程总投资构成 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总投资由工程部分(枢纽工程或引水、灌溉、河道堤防工程)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水土保持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四部分构成。总投资构成如下图所示: 建筑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至五部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分 合 计 施工临时工程 静态总 独立费用 投 资 工程部分 基本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 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期融资利息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部分 水土保持部分 环境保护部分 4 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部分,按水利部发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 (SL 2902003)编制。 水土保持部分,按水利部水总200367 号文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编制。 环境保护部分, 参照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 (估) 算编制规定 (送审稿)编制。 5 第二章第二章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1.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和规程。 2.水利水电工

      6、程设计概(估)预算编制规定。 3.水利部水总2002116 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水利部水建管1999523 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 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补充预算定额 。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相应的编制规定。 5.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 6.设计文件及图纸。 7.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 8.材料、设备出厂价或市场参考价格。 9.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 10.其他有关依据。 6 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划分项目划分 工程项目分别按枢纽工程和引水、灌溉及河道堤防工程划分,其项目划分为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和独立费用五部分。各部分下设一、二、三级项目,各级项目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 第一节第一节 项目组成项目组成 一、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1.枢纽工程 指水利水电枢纽建筑物(含引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和其他独立建筑物。包括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升压变

      7、电站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其中挡水工程等前五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1)挡水工程。包括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 (2)泄洪工程。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砂洞、放空洞等工程。 (3)引水工程。包括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4)发电厂工程。包括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工程。 (5)升压变电站工程。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 (6)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厂内外永久公路、桥涵、铁路、码头等交通工程。 (7)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用房、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8)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供电线路工程,动力线路(厂坝区) ,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消防、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 2.引水、灌溉及河道堤防工程 指供水、灌溉、河湖整治、堤防修建及加固工程。包括供水、灌溉渠道、管道、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除外) 、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1)供水、灌溉渠道、管道、河湖整治与

      8、堤防工程。包括渠道工程、管道工程、清淤疏浚工程、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 (2)建筑物工程。包括泵站、水闸、隧洞、渡槽、倒虹吸、跌水、水电站、排水沟(涵) 、调蓄水库工程等。 (3)交通工程。指永久性公路、桥梁、铁路、码头等工程。 (4)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用房、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7 (5)供电设施工程。指为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6) 其他建筑工程。 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 照明线路, 通信线路, 厂坝 (闸、泵站)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消防等公用设施工程,工程沿线或建筑物周围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设施及其他。 二、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指构成水利水电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枢纽工程 本部分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三项组成。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安装工程。 (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3)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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