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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国土资发【2005】15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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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151 号中心城区各分局:现将已修订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成国土资发2004326 号)停止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 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法保

      2、护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 时为相关权利人提供土地权属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 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房屋转让涉及 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 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 地下)面积的有关问题作 如下规定:一、一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变更登记是: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 成华区、高新区范 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 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分摊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摊登记以宗地为单位,采用地上和地下分别分摊,地上 国有土地使 用权分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和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土地分摊 两个部分。适用于宗地内 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因建构筑物产 权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分摊; 土地使用权(地下)特指地下建构筑物在地表上的 垂直投影面积,其权益不参 与地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适用于与宗地地上建构筑物相关 联的地下(含 半地下)建构筑物的面积分摊。(二) 分摊面积的确定 权利人申

      3、请登记的地上建构筑物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各权利人按建构筑 物占地面积分 摊的土地面积与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之和。1、土地使用权a、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是指底层房屋闭合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b、共同使用土地面积是指宗地总面积减去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所剩余的 面积;2、土地使用权(地下)特指地下建构筑物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 进出地下室通 道的垂直投影面积。 二、作业方法(一)面积界定 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 面积由成都市 地籍事务部核定,涉及分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按如下规定办理:1、参与分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是指宗地内经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确定并颁发房 屋所有权证 书的建构筑物面积。2、单体房屋建筑总面积为该幢建构物地表以上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 为该幢建构筑物 底层房屋闭合线内面积。3、当主楼和裙楼连体时,合并计算整幢建筑总面积,以主楼和裙楼共同占 地面积作为该幢 的建筑占地面积;当主楼镶嵌在裙楼内时,以裙楼外围底层房 屋闭合线占地面积作为该幢的 建筑占地面积。4、若干幢连体房屋层差在二层以内的,以其共同占地面积作为建筑占地面 积; 层差二

      4、层以 上可以分割的,分别计算建筑占地面积,无法分割的也可合并 计算建筑占地面积。(二) 计算公式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按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共同使用面积 分摊宗地内 住宅、商业用地土地面积,分摊公式为:1.1、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幢该用途建筑面积/幢总建 筑面积幢建筑 占地面积(公式 1)1.2、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宗地内该用途总建筑面积/宗地内 各用途总建筑面积 (宗地总面积宗地内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公式 2) 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土地总面积1.11.2(公式 1 与公式 2 计算结果之和)。 2、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摊 土地面积分为:2.1、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各权利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 构筑面积占本幢 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先分摊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再按其 拥有的房屋建构筑面积占本宗 地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共同使用面积。面 积分摊公式为: 各权利人分摊本幢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权利人建筑面积?本幢建筑总面积 本幢建构 筑物占地面积(公式 3)各权利人分摊共同使用面积权利人的建筑面积?宗地总建筑面积(

      5、宗 地总面积 宗地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公式 4) 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公式 3 与公式 4 计算结果 之和)。2.2、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的分摊:地下建构筑物分摊地下建构筑物在地 面上垂直投影面 积,面积分摊公式为: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权利人地下建构筑物面积?幢地下建构筑物 总面积幢 地下建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公式 5) (三)分摊登记注册及核发证书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 宗地内有两幢以上建构筑物时,分别计算每幢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再按照成都 市房产管理局 确定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先根据公式 1、公式 2 计算不同 用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然 后根据公式 3、公式 4 计算各幢住户分摊该幢建 筑占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地上共同使用 面积,即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 土地使用权面积,最后根据公式 5 计算各幢住户分摊的土地 使用权(地下)面 积。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的土地登记均分别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同一宗地内的各权利人按房屋产权证的产权 面积分摊土地使 用权面积中的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6、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给全体业主,证书记事栏中 记载“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 在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的“地类 (用途)“栏中按国家土地分类填至三级类;在“使用权 类 型“栏中填“出让 或划拨“;在“使用权面积“栏中填写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 土 地面积;在“记事“栏中记载“本证登记面积为本幢建构筑物所占土地的面积分 摊,宗地内 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的字样。 2、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登记发证。同一宗地内的各权利人按地下(含 半地下)房屋产 权证的产权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核发国有土 地使用证。在国有土地使 用证证书的“地类(用途)“栏中填写房屋产 权证记载的房屋产权类型;在“使用权类型“ 栏 中填“土地使用权(地下) “;在“使用权面积“栏中填写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的 土地使用 权(地下)面积;在“记事“栏中记载“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 物 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的字样。 土地使用权(地下)的使用期限按该宗地出让年限确定。同一宗地内存在两种 以上用途涉及 不同的土地使

      7、用权终止日期的,土地使用权(地下)的终止日期 按宗地内最长终止日期进行 登记并在证书相应栏中填写。3、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地下)的各权利人所取得的国有 土地使用证证 书不附宗地图。三、受理机关及办理程序 拥有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产权的权益人分摊“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地 下) “的登记遵循申请原则,采取地上、地下分别分摊。(一)受理机关 宗地设定登记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办理(高新区范围内的由高新分 局办理);宗地设定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地下)分摊登记由所辖的城 区各分局受理 并办理。(二)办理程序宗地内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总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 面积由设定登 记申请人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先于受理机关受理前核定。1、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者,因转让 建构筑物所有权而 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摊应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 人共同到所辖区分局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宗地内新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在工程建设竣 工后 30 日内到成都市国土资源 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宗地内建

      8、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 积全部分摊完 毕后,由设定登记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分局在发出 最后一批分摊国有土地使 用证证书时收回原设定登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2、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含地下或半地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权利人只能申请 竣工部分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土 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的登记 ,暂时不能申请共同使用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登记。 申请分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需在土地 登记申请书备注栏中注明以上内容。 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摊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 登记权利人共同申 请。2.1 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的,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 部核定竣工部分建 构筑物占地面积。 2.2 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直接到所辖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分 局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颁发的土地证上注明“本证登记的面积为本幢建构筑物所占土地的面积分 摊,宗地内共同使 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 在记事栏中注明该项目中 “幢至幢“的建筑占地面积 平方米已分摊,并在附图上示意。当分摊进行到最后一批 (一期、一幢)

      9、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 人应在工程竣工验 收后 30 日内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登记。 根据竣工验收地籍测量成果最终确 定宗地内建筑物占地的面积(宗地内存在两 种以上用途的还应确定各用途分摊土地总面积) 、各权利人分摊共同使用面积 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当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全部分摊完毕,共 同使用土地面积注 册登记给全体权利人后,当分摊进行到最后一批(一期、一 幢)时,由设定登记人申请国有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分局在发出最后一批分 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时收回原设定登记 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3、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性住宅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私人住宅进 行产权转让的,本着方便权利人交易的原则,仍按现行办法办 理。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直 接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设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 心的窗口办理分户土地登记。(三)分摊登记要件1、土地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本幢房屋产权证和住户分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验原证) 4、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5、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界址点坐标 成果表、宗地 图等资料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四)分摊登记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后,分摊登记办理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 依据川价字非(1991)116 号文标准,办理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 费标准如下:个人住宅用地为 23.00 元个人商业用地为 50.00 元单位办理分户土地证的为 120.00 元 (六)分摊登记形成的以下成果应及时实现市、区两级汇交 1、 工程全部竣工的市局向分局提供涉及分摊宗地的设定登记资料,主要 有:宗地设定登记的土地登记卡、地籍调查表分局向市局提供: 分摊宗地的土地登记卡 各分局形成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全部竣工) 变更后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续表2、 工程未全部竣工的 2.1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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