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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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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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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12.5.18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纠纷纠纷案件的理案件的理论论与与实务实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与侵权纠纷案件都属于传统民事案件,量大且当 事人多为自然人,又放到一期培训班中,二者的确有相同之处。 大家都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审判工作而且有些已是小有建树,成为资 深法官,但是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体会:对 自己经常承办的案件类型相对熟悉,但是对之外的,有所了解但又似乎吃 不准。这是专业化的结果。即便是专业内的案件,由于审理的案件数量有 限,类型还不够丰富,对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还是有种手足无措的感觉。 法官是经验工作者,年长和经验丰富者具有一定的职业优势。平心而论, 真正胜任法官这一角色,需要更长时间的磨练。经验的积累或亲身经历或 取自他人。但“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如果全部依靠自己摸爬滚打,只 怕要走很多弯路,积累的速度也慢些;所以适时的借鉴他人的经验非常有 必要。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相比大家而言,我未必入行早,每日 的工作就是应对多如牛毛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济南中院受理十一个县、 市、区的二审案件,其中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交叉 的案件居多

      2、。相对而言,省法院审理的这两类案件屈指可数:一方面是受 级别管辖的限制,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收入状况下,一般的民事 案件难以企及省法院的受理一审案件标的额;在婚姻家庭领域,即便有些 当事人腰缠万贯,也往往更顾及脸面,不愿对簿公堂,而倾向于选择较为 隐秘的协议离婚这种非诉的方式。基于这样一个实践的平台,今天结合个 案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和大家作一分享。我想具体承办这类案件的法 官会对此较兴趣,其他的同志听起来可能会有些枯燥,因为今天谈论的是 具体问题,甚至还会认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是个小领域,无非是一些陈芝 麻烂谷子的家务事,其实不尽然。 “既来之、则安之”,相信在今天这样一个 离婚率居高不下、家不和者比比皆是的时代,你周围的朋友、亲戚或者间 接的朋友、亲戚可能陷入这种困境,知道你在法院工作,少不了要向你咨 询,所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审判动向至少可以作一应答。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 承纠纷项下列举了三十四种具体案由,婚姻家庭纠纷有二十种案由,审理 范围囊括了离婚、子女抚养、亲属间扶养、赡养、收养、婚约财产、分家析 产等多种案件。由于最近一直忙于清理

      3、积案和未归档案件的双清,所以准 备今天的内容在时间上略有仓促,但是今又给了我一整天的时间向大家 作一汇报,我也挺有压力的,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下面按案由 依次汇报一下个人的办案心得。 离婚纠纷案件 一、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离婚纠纷案件数量众多2从济南市两级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2009 年、2010 和 2011 年婚姻家 庭纠纷案件(一、二审)的收案量分别为 6506 件、7574 件和 8211 件,而离 婚案件就占到了 86%、87.2%和 84.7%。2011 年济南市离婚案件的增幅不大,一、二审共新收 6960 件,较之 上一年度增加 50 件;在审结的 6559 件一审离婚案件中,有 250 件上诉, 占 3.8%。 济南市两级法院离婚案件收结案一览表除了离婚诉讼解决婚姻关系问题外,还有一些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 登记后又会因一些财产纠纷不得不进入诉讼,如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 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或者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 为,所以因婚姻关系问题产生的纠纷数量很可观,不愁没活干。 2、离婚案件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婚姻家庭案件的当事人中以自然人

      4、居多,或是晚景凄凉、无所依靠的 老人;或是悲观失望、茫然无助的妇女;或是年少无知、失却幸福的儿童; 看似审理的不过是家务琐事、家庭内部纷争,但最贴近民情,关乎群众切 身利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以至有些案件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 舆论的广泛关注,社会影响面很大。离婚案件更是如此。如王某因父母离 婚一案,为状告其父“包二奶”之举,开设了“我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的网站; 王某父母现虽己离婚,但此波未销,王某状告相关转载此事或者以此为素 材制作电视节目的媒体的纠纷还在继续中,前后已形成数个诉讼。之所以 如此,是因为目前以婚姻家庭纠纷为素材的节目种类繁多,不胜枚举,收 视、收听率很可观,但也可能惹上官司。因为见证了太多这方面的纠纷, 我从来不再额外的看、听这类节目,太闹心了。收案5437一审结案5591收案2402009 年二审结案246收案6687一审结案6746收案2232010 年二审结案227收案6710一审结案6559收案2502011 年二审 结案25233、审理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职业风险 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虽然不享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但也是代表国家行 驶审判权:当事人想离婚的,不符合

      5、法定情形的不予准许;不想离婚的,符 合法定情形应准予离婚。大权在握的同时职业风险也很高,因为涉及自然 人的切身权益,都瞪大眼高度关注,对最终审理结果不满的,轻则找上门 来图口舌之快;重则伺机挟私报复,引发恶性刑事案件。有名聊城的法官 就被数年前审理的离婚案件男方当事人焚尸灭迹;去年还有当事人闯入法 官办公室恣意行凶,湖南永州案就是如此。所以,承办法官要有自我保护 意识,以防止当事人把法官当成发泄私愤的对象并采取过激行为。 最高院去年年底的通报中涉及离婚案件中的发生恶性事件,件件让 人听来心惊胆颤。要么男方当庭服毒自杀,要么庭下捅伤女方及其亲属。 去年十月份在本市某法庭也曾发生了离婚诉讼的一方泼汽油火烧对方的 惨剧。据我所知,目前派出法庭上使用安检措施、建设科技法庭的不在多 数,如何防范突发事件很值得考虑,甚至有些老法官提出要在庭审中时刻 盯着离婚双方当事人,以防不测。经验非常重要,但更多的是无奈。有人 说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通过审理离婚案件使我们也有了切实的感受。 所以 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特别谈到:“婚姻家庭案件中的 离婚案件容易伤害感情,激化矛盾,要综合运用情

      6、、理、法等手段,耐心细 致地多做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对于矛盾已经激化无法调 和或者有报复倾向的,要切实加强防范,避免因当事人情绪过激演变成恶 性事件甚至刑事犯罪。 ” 有些以离婚为主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之所以矛盾尖锐,处理难度较 大;究其原因,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有截然不同之处:(1)诉讼请求可 能不同,不仅仅是简单的利益关系,对亲情或家庭和谐的诉求与对金钱或 利益的诉求相互交织;(2)诉讼证据可能不足,家庭成员之间原有的信任 会使一些书面证据无从产生;(3)辨清是非的依据不同,不仅要讲法理,更 要讲情理,善良风俗。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姻亲或血缘关系,但产生的矛盾 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多属于积怨纠纷而非因一时冲动而起的 即时纠纷。与此同时,这类案件在是非曲直中往往夹杂着许多家庭生活与 感情的因素,当事人各执一词但又各有对错,看似于理无据但又情有可原。 我们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一年下来都会做一个盘点:一年中遇到了哪些 “难忘(含蓄)”、 “难缠(直白)”的当事人,处理了哪个难办的案子。一个没有 绝不可能,少几个就万幸了。特别是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 形下,虽然留

      7、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职业风险也相应增高,当事人 的不理解,缠诉、信访都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因此,每位承办这类4案件的法官都希望有据可依,有会议纪要也行。这也是我们学习的动力所 在。 二、以案浅析离婚案件的审理 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2001 年 4 月 28 日修订(施行)后婚姻法及分别于 2001 年 12 月 27 日、2004 年 4 月 1 日、2011 年 8 月 13 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三个三个司法解释, 同时往前作一追溯,还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1984 年 8 月 30 日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 年年 11 年年 3 日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只要未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 释相抵触,同样可以适用。另外还有一些批复也具有借鉴意义。对上述规 定的熟悉是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的前提。如果是一位有心人,肯定会对上 述规定作一汇总,分门别类的加以整理,置于案头,用时信手拈来,这是 成为专家的第一步。相对其他的民事案件,恐怕

      8、找不到如此之多的司法解 释,这也反映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有的规定难以应对新的情况,只能通 过出台司法解释加以调整。如何有效的将上述规定串联起来,适用于个案,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我想在这方面做一尝试,将我的体会呈现给大家。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有三步曲:“一主二从”离婚与否是主诉,子女 抚养与财产分割是从诉。 因此,只有在准予离婚的前提下,才有必要探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的问题。通过二审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在一些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中 也查了财产问题,我们认为不但多此一举,而且法官的居心也很值得怀疑, 明显在为下次离婚诉讼打伏笔。因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事实可以作为 定案的依据,所以可能想通过这种方式提前固定一些财产。 (一)程序问题 1、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诉讼程序。 对于离婚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8 条第 2 款也有相 同的规定。大多数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并积极的 做这方面的工作。但也有一些“新手”不注重这一环节,特别在审

      9、理离婚案 件的过程中没有进行调解,导致程序违法。现在提倡“法官教法官”,我们 不会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在他人身上也不存在,所以有所了解才能更 好的指导“新手”。 调解作为离婚案件的必经诉讼程序,是一种司法行为,应当在笔录中 明确记载;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影响实体审理。如上诉人(原审原告) 李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传票传唤原告5进行庭前调解,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调解就按撤诉处理。李某不服该民事裁 定,故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诉讼调解要贯彻当事人自愿的原 则,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调解的行为应视为不同意调解;庭前调解不成的, 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故发回重审。 2、主体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 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 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我们在实践 中很少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变更后再进行离婚诉讼的情形, 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是最为常见的。那么我们就 针对现实中的多发问题作一分析。 离婚诉讼中发现一方当事人疑似精神病,而利害关系人均未申请司法 精神病学鉴定时如何处理。 如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二审调查高某本人未到庭,其父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在调查中上 诉人方提供的病历欲证明高某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不同意原 审法院判决离婚。经询问,高某之父不同意申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该 问题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利害关系人未申请鉴定, 应视为诉讼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二种意见,认 为应中止诉讼,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继而决 定是由本人参加诉讼还是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我们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如发现一方当事人疑似精神病,因事关其有 无诉讼能力,肯定要高度重视。但是其配偶作为对方当事人一般不愿提出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申请,这会影响他的离婚进程的顺利进行;如疑似精神 病一方的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也拒绝申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法院不宜 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理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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