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22.docx
21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22 篇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模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展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置工作、退休、抚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合理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崇敬、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体验视为基层工作体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按照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付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表彰、赏赐 其次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筹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遍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展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处境,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那么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日荣获二等功以上赏赐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赏赐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展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展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展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抚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实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抚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值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展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置;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处境赋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手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举、专场雇用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其次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进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概括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屡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赏赐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入职业教导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举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加入职业教导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受;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加入职业教导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篇二:1.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8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模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展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置工作、退休、抚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合理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崇敬、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体验视为基层工作体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按照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付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表彰、赏赐 其次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筹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遍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展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处境,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那么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日荣获二等功以上赏赐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赏赐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展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展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展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抚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实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抚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值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展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置;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处境赋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手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举、专场雇用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其次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进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概括工作 自主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