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2页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以上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具后的 180天之内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可是,在实践当中,总是存在各种客观原因,即不是纳税人可以可控制的各种客观原因,导致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超过开具后的 180天,能否进行抵扣一
2、直是广大企业所关心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49号)和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50号),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 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的规定进行了否定。即从 2011年 10月 1日起, 根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和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5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的税务处理如下:(一)逾期抵扣凭证范围必须是 2007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逾期抵扣适用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发生真实交易,且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才能申报抵扣,否则还是不能抵扣。逾期可抵扣情形如下:会突发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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