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衔接
4页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前后相关业务的衔接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的衔接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合同到期之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注意辨析】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行为 行为特点 税务处理规定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原购入、原租约在合同到期之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原购入、新租约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例题单选题】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在试点之后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的,其试点期间( )。案】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差额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
2、之日后的销售额中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解释】这些规定体现了税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营改增”之前业务应纳或应退的税款,执行之前的营业税政策。三、原增值税纳税人的有关政策【相关链接】本部分内容涉及对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是对第二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有关业务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释】此规定坚持了增值税凭票抵扣进项税的基本规定。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释】此项规定修改了增值税实施细则,将原本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纳入准予抵扣的范围。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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