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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招标文件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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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招标文件参考范本》

招标文件参考范本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二OO九年 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图纸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平方米结构形式: 檐 高: 层 数: 地上 层 地下 层资金来源: 国拨,资金已到位22.1招标范围图纸所示全部建筑工程32.2工期要求要求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42.3质量标准合格53.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已完成)63.2投标人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74.1踏勘现场集合时间:年 月 日上午9:00集合地点: 812.1工程报价方式依据GB50500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914.1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1015.1投标担保人民币0万元1116.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接受替代方案1217.1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319.1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 2009年 月 日1423.1开标开标时间: 2009年 月 日地点: 1531.4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定量评标法1635.5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二、       投标须知(一)  总 则1.      工程说明1.1    本工程的项目概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1.2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1.3    本工程的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2.      招标范围及工期2.1    本工程项目的范围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2.2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或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2.3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      合格的投标人3.1    本工程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3.2    本工程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其他合格条件以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为准。3.3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如实补充提交,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的合格条件。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的合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4.      现场踏勘4.1    招标人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4.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口头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5.      投标费用5.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5.2  领取招标文件时需交纳图纸押金现金 元。投标人须妥善保管图纸,不得拆散或在图上勾画、标记。投标人应于递交投标文件后10日内将图纸退还招标人,在图纸无缺损的情况下,招标人将退还押金。如发生图纸缺损,则押金不予退还。5.3  招标单位不给予未中标单位任何补偿费用。(二)  招标文件6. 招标文件的组成6.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图纸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6.2  除6.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6.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 2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    招标文件的澄清7.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7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7.2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形式,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被视为在充分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实的基础上,已将风险因素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涉及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在没有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下结算时不做调整。7.3  投标人有义务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详细计算工程量,并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对比。如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的(包括漏项、错项等),可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有疑义的内容进行复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复核结果。未经质询的工程量以及项目内容和质询后经过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即作为本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任何偏离招标工程量的投标报价将有可能被判为非响应标。7.4  投标人一旦中标,将被认为其投标文件已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其报价已包括本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在经过投标人复核和招标人再次确认后即为最终的工程量,即使工程量清单有遗漏,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报价中也已充分考虑到。7.5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予以确认,不回复的视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7.6  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相一致。8.    招标文件的修改8.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8.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无论是否回复确认均不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亦不影响该修改文件的有效性。8.3  任何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的明确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组成。10.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0.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报价说明;(2)    投标总价及投标报价汇总表;(3)    工程预算表;(4)    主要设备材料报价表;(5)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10.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0.4.1   施工组织设计(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3)劳动力安排计划;(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8)施工总平面图;(9)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0)临时用地表;(11)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10.4.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包括:(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11. 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3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 投标报价 1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方式,有关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详见第七章内容。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 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12.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范围,按设计图和实物计算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12.5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12.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 投标货币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14. 投标有效期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若同意则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若招标人限定了答复期限而投标人未将拒绝的答复意见书面送达至招标人,或投标人不予答复,则可以被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默示同意。投标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明确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并在招标人限定的期限内有效送达至招标人处,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将自动地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中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5. 投标担保无16.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6.1本次招标不接受替代方案。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完全为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副本的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全名。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修改。(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8.1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打印(图纸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招标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18.2投标文件的必须密封提交,密封袋由投标人自备,不统一规定规格,当一个密封袋不能满足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时,允许投标人使用多个密封袋进行封装。18.3投标文件封装后,必须在文件袋的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的粘贴接缝处分别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19. 投标文件的提交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 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五)  开 标23. 开标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件出席并签到,投标人代表还须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3.3开标程序:23.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缺席者不予开标。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2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4.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4.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24.1.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的;24.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六)  评 标25.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6. 评标过程的保密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7. 资格审查27.1本项目资格预审已完成。28. 投标文件的澄清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29.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9.1只有符合本须知第25条有关规定,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或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而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0.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30.1投标总价以开标时唱标并经投标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在评标阶段及签订合同时不允许调整。30.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0.2.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0.2.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0.3 按上述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后的报价,仅作为工程实施阶段调整的依据。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31.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1.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1.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排列出名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除非其放弃或拒绝签署合同。31.4 评标方法和标准31.4.1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进行评标。31.4.2 具体评标办法参见投标须知附录。31.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七)  合同的授予32. 合同授予标准32.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3.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3.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4. 中标通知书无35.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5.1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5.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5.3 本投标须知第35.2款所述情况出现时,合同将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35.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签订合同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如投标人中标后撤回报价、终止或解除合同、非法转包,招标人有权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5.5本工程合同文本采用第三章合同内容。中标价即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本工程的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35.6本工程保修合同采用建质2005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36. 本工程不采用履约担保。 三、       投标须知附录评标办法细则1.     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仅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2.     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依法评标、严格保密;反对不正当竞争。3.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3人,其中业主代表1人,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从财政部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4.     本工程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5.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部分,可向投标人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承诺、报价等)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招标人、评委及投标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质询。6.     评标委员会应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出先后顺序,并按先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应以报价较低的排名靠前。7.     招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若该中标人放弃中标时,得分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8.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经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9.     评标内容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评审,包括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的评审。10.  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评审不进行打分,凡对质量标准和工期不响应的投标和有其他重大不响应的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评审。11.  投标人的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可以视为无效(废标):(1)      投标文件实质性不符合(工程范围、工期、质量等)招标文件的要求,未按要求承诺工 期和质量标准,或以奖项代替质量标准,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2)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3)      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5)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6)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7)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的答疑会或答辩会的;(8)      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又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9)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表格要求填写,如未按要求填写或缺少,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0)  投标人对响应招标文件未作出承诺的。12.  详细评审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总分为100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分值分配见表三。13.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就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解决现场情况特殊性的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措施、以及人员配备、组织安排、劳动力安排等,评价施工组织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投标人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投标无效。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详见表一“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15.  投标报价的评分采用基准价法,基准价为:16.  “基准价”的计算: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扣减暂估价和预留金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家数大于5家时,各有效投标报价总价的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各投标单位投标价格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扣减暂估价和预留金)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家数小于等于5家时,各有效投标报价(扣减暂估价和预留金)的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方法:各投标单位投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经济标的评分标准采用一个“基准价”的评定办法,以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额比例设定有关的评分标准,等于或负接近“基准价”的投标价格得分最高。公式为:价格差额比=(各有效投标报价(扣除整项暂估万元,预留金万元)基准价)/基准价×100%17.      招标人确定 万元作为拦标价。凡高于拦标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也不再进行技术标的评审。18.  投标报价的评分见表二“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9.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报送招标人,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确定中标人。 投标文件评分表表一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评分项目细分项目满分评分标准(一)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20完善:15-20分;可行:10-14分;有不足:9分以下;2、施工场地管理10完善:9-10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3、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12完善:9-12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4、质量保证措施10完善:9-10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5、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15完善:13-15分;可行:9-12分;有不足:8分以下;6、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10完善:9-10分;可行:6-8分;有不足:5分以下;7、施工机具设备安排5完善: 5分;可行:3-4分;有不足:2分以下;8、应对特殊、紧急情况预案8完善:78分;可行:3-6分;有不足:2分以下;9、解决现场情况特殊性的方案10完善:9-10分;可行:5-8分;有不足:4分以下;小计:A1=上述九项分值之和100加权得分A1×K1(K1=0.40)40表二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评分项目与基准价比值满分加权得分=A2×K2(K2=0.60)有效投标报价7(不含)60366(不含) 7%(含)65395(不含) 6%(含)70424(不含) 5%(含)75453(不含) 4%(含)8048 2(不含) 3%(含)8551 1(不含) 2%(含)90540(不含) 1%(含)95570(含) -1%(含)10060-(不含) - 2%(含)9758.2- 2(不含) - 3%(含)9456.4- 3(不含) - 4%(含)9154.6- 4(不含) - 5%(含)8852.8- 5(不含) - 6%(含)8551- 6(不含) - 7%(含)8249.6 - 7(不含)7947.4表三 得分计算及权值取定表序号评价项目得分值代码权重系数系数取值1施工组织设计A1K1K1=0.402投标报价A2K2K2=0.60投标人总得分值=A1×K1+A2×K2 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平方米结构形式: 檐 高: 层 数: 地上 地下 层资金来源: 国拨二、招标人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1. 招标内容:图纸所示全部建筑、装饰、机电、暖通及给排水工程。2. 特殊、专业工程和设备,需单独指定分包的见暂估价表,以整项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3. 指定分包工程,应由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确定分包单位,总包计取总包服务费,承担总包责任;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材料,须由招标人和总包共同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由总包签订合同,并承担总包责任。4. 由总包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订货前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质量、价格。5. 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承担总包责任,自行完成招标工程的主体部分,并对该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工期负责,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分包转包。结构加固部分如确需分包,确定分包单位前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四、工程情况说明及要求12.3.五、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1.   本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并执行北京市 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文件和造价处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文件。2.   现行国家及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工程施工设计图纸。4.   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5.   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六、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1.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2.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是完成前述本工程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工作量,不得以任 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3.   投标人的报价,应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和规费、税金和相应的风险费用。4.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5.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合价内。七、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1. 分部分项工程1.1    分部分项工程指构成本项目建筑物实体部分,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应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没有填写费用的项目,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1.2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形式,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被视为在充分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实的基础上,已将风险因素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涉及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在没有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下结算时不做调整。1.3    投标人有义务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详细计算工程量,并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对比。如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的(包括漏项、错项等),可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有疑义的内容进行复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复核结果。未经质询的工程量以及项目内容和质询后经过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即作为本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任何偏离招标工程量的投标报价将有可能被判为非响应标。1.4    投标人一旦中标,将被认为其投标文件已全面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其报价已包括本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工程范围。即使工程量清单有遗漏,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报价中也已充分考虑到。2. 措施项目2.1    措施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2    投标人的报价应为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并在对本工程进行充分分析基础上报出的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所需的含风险因素的全部措施费,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2.3    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用量及对其构成详细列明。2.4    为贯彻市政府“控制扬尘污染”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措施项目中列出一项“扬尘污染控制”子目,并填报相应费用。“扬尘污染控制”的要求应包括: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制围档;主要道路要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施工土方要覆盖;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要将车轮和槽帮冲洗干净;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必须在库房存放或严密遮盖;严禁凌空抛洒垃圾、渣土等。2.5    投标人应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及北京市施工安全管理处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的规定,针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的措施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总价。取费费率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费率范围,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同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说明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所采取的各项措施。2.6    根据京建法2004243号文件和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177号文件规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伤险全额单独列出。2.7    考虑到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周围需照常办公,施工场地狭小,投标人应采取措施处理好扰民及民扰问题,列出相应子目。2.8    措施项目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中只列出了一般性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补充和完善措施项目清单,并根据各自和完善后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凡未列出的视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措施项目费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3. 其他项目3.1    包括甲方预留金、总包管理费、零星工作项目费、固定总价合同风险费用等。3.2    本工程预留金: 万元3.3    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工作包括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对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的编制及进场物资的清点、外观、质量的检查工作(不含检测);现场水、电使用、施工垂直运输、总包方负责分包的放线测量工作、所有分包工程中的脚手架的搭设和维护与拆除、提供仓储空间、垃圾清理、技术资料签认、上报;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还包括设备基础、预留洞、预埋件(管)、穿带线、补洞、堵洞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配合工作、责任和义务。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对本工程的充分理解,以总包服务费(该项工程的暂估价乘以费率)的形式报出,费率由投标单位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和指定分包人收取任何费用。4. 规费及税金4.1    投标人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文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报出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量的全部规费,结算时不再调整。4.2    按国家规定填报本工程的税金。八、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工程价款的范围和合同价款调整原则1.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按实调整(单价不变)。2.对于工程修改项目的总价或综合单价,应套用相同或类似的总价或综合单价,对于综合单价中提高或降低材料、设备价格,将根据分步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列项目,替换主材价格及相应调整税费和规费,不再调整人工、机械、辅材、管理及利润等费用。3.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新增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的组成应与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综合单价的组成原理一致。4.若新增的清单项目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总价或单价可套用,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估价材料及设备、暂估价项由发包人组织招标采购和定价。承包人负责签订订货合同和采办,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只调整价差和税金,不调取费。6.各项行政、政策性价格调整,依据相关有效文件执行(市场信息价不作为政策性价格调整)。7.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单位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的经济洽商据实调整。8.除上述情况外的任何其他变化,均不能调整合同价款。九、工程款支付方式1.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10日前支付经确认工程量的上月进度款的85%,当合同价款累计支付到85%时,暂停进度款的支付,到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结算除工程保修合同要求的预留金额(决算总金额的5%)外的全部工程款。2.总包方负责本工程的统筹安排与管理,对所有分包方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为避免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如总包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无故不支付分包费用(包括总包自行分包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分包工程的数量和质量后,招标人有权直接支付给分包方费用,并从总包合同价中扣除。3.工程保修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京建质20057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另定保修合同。4.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5.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招标人(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6.缺陷责任期满后,招标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无息返还,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除外。 第三章        合同条款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定义1.1 违约及违约责任: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前、履行过程中、解除或终止后,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其它要求,还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等。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应当由公证机关给予公证证明。1.4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等,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中的相关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通用条款3.3 适用标准、规范:执行通用条款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 / _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 / _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 / _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 20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 5 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 / _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 / _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职务: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监理,并进行施工现场各专业技术的协调管理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由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随时明确。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职务:_职权:执行通用条款5.4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本条不适用7项目经理 姓名:_职务:_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执行通用条款(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天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水源、电源、电讯要求提供至红线内,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天发包人仅就现有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隐蔽的、地下管线资料。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发包人现有的可能被承包人利用的资料,发包人无需对承包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承担责任。(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提供,并进行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方收到图纸后3天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第8.1(8)条,如委托承包人完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扰民和民扰问题,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按规定支付补偿金,以避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承包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索取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日提供当月工程统计报表及下月计划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北京市有关管理规定、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如果任何未明显属于本工程总承包的工作范围,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任何指定分包人的工作范围,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作为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施工图纸未标明,但明显属于使用功能需要的、施工(相关)规范有要求的或明显影响美观效果的,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自行完善,因完成相应工作发生的费用投标人自行测算列入投标报价。上述如有需要,只能作为技术类洽商处理,不得因此办理经济洽商而调整合同造价。(10)无论发包人是否就施工场地基础情况、各类隐蔽管线、设施提供资料或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承包人须独立尽职调查包括向有关的市政部门、管线监管部门调查、现场详细勘查等以/并获得全部资料,任何因资料所发生或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应当由承包人自行独立承担,与招标人无关,承包人不得依赖发包人方或任何他方的资料作为其相信调查结果的依据。(11)承包人应当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承包人不得因此使发包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承包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尽职详细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施工安全性、施工方案的可实现性,以及对环保、社区或相邻环境及对相关方相邻权的影响。任何因承包人忽视、误解及/或未尽力确证项目相关情况,而使发包人及/或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损失,将由承包人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的20天内,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无论监理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参考。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的20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完整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进场计划。且不应对提交的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取得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承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已经取得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7天内予以确认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本条不适用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单机和联机无负荷试车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含在合同价格内。消防系统等专项工程与主体工程进行联合试运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含在合同价格内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雇佣的其他承包人、代理人以及雇员、周边单位居民免遭因承包人实施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的专业服务)中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这些保障义务应限于因人员正常生活、精神、伤亡、病疫、物资财产(工程除外)的损伤或毁坏所导致的索赔、损害、损失及开支。此类义务同样应限于由于承包人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照管职责而导致的此类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以及行为不当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保障施工区域及周边可能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学生休息、扰民、环境污染、道路遗洒、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罚款、索赔、损害、损失及开支。此类义务同样应限于由于承包人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照管职责而导致的此类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以及行为不当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对工程内不涉及的部位进行成品保护,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同时对建筑物的下水管线进行防堵处理。此类义务同样应限于由于承包人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照管职责而导致的此类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以及行为不当造成的损失。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含在总价内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条不适用(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本条不适用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按实调整(单价不变)。对于工程修改项目的总价或综合单价,应套用相同或类似的总价或综合单价,对于综合单价中提高或降低材料、设备价格,将根据分步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列项目,替换主材价格及相应调整税费和规费,不再调整人工、机械、辅材、管理及利润等费用。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新增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的组成应与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综合单价的组成原理一致。若新增的清单项目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总价或单价可套用,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估价材料及设备、暂估价项由发包人组织招标采购和定价。承包人负责签订订货合同和采办,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只调整价差和税金,不调取费。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单位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的经济洽商据实调整。各项行政、政策性价格调整,依据相关有效文件执行(市场信息价不作为政策性价格调整)。除上述情况外的任何其他变化,均不能调整合同价款。24工程预付款 24.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正式开工令三天内支付。24.2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当合同价款支付到85%时,一次性扣清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一式四份,同时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完成计量,承包人须将该情况向发包人书面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若仍存在争议,可以事后依照本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但在任何情形下,该等价格相关的计量争议不得导致工期延误,否则承包人应予赔偿。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10日前支付经确认工程量的上月进度款的85%,当合同价款累计支付到85%时,暂停进度款的支付。到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结算并支付除工程保修合同要求的预留金额(竣工结算总金额的5%)外的全部工程款。工程变更如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有关规定需调整合同价的,需报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工程变更出现的经济洽商不计入月进度款中,只在完成竣工决算工作后支付,最终经发包人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在竣工决算时审核确认。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上报的月进度款及决算报价时,如发现承包人为节约投入而取消或减小投标预算中所报的内容及投入费用时,均有权扣除此项费用,并在竣工决算时扣减。工程保修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京建质20057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另定保修合同。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招标人(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招标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无息返还,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除外。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解决(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倒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承包人代为倒运时,发包人承担相应支出(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少于一览表时,承包人提供数量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时,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发包人供应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为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连同辅助性材料所需的人工费用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必须按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采购,采购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同时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需要由承包人负责的辅助材料及安装,承包人必须对其负责提供并安装就位的任何辅助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阀门、开关、各类管材、螺栓、螺钉、法兰、电缆、电线等的规格、型号、性能等,以及对他们各自的质量、接合、配套性和适用性负责。本工程如需承包方采购设备时,承包方须事先提供报价、样本、样品、材质、厂家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采购。订货质量按国内标准(国标、部标、行业标准)确定。如果发包人指定厂家,按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制订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并将拟采购的品种数量在计划开始采购工作前6周通知发包人,如因承包人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由于发包人确认材料设备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将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调整。八、工程变更 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因工程变更仅为技术变更,而不是经济变更而拒绝执行。无论何种工程变更,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工程变更指令后,如按本合同有关条款需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须在接到工程变更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并报出详细的价款调整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指定代表确认;如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变更后7天内,未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认为该工程变更承包人不需调整合同价款。发生变更洽商确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方在经监理工程师初审后于7天内(工作日)确认;如承包人有异议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应当按发包方变更意见实施或采购,继续施工,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可将争议留待竣工结算时处理。如承包人因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拒绝继续施工,影响工期进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供竣工图(蓝图)4套、电子竣工图一套。竣工图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列入投标报价之中,竣工后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应做中间验收部位,其余执行“通用条款”17.1款及其他相关规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误期竣工的违约金为每拖延一天分别为合同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二,总额不超过合同结算价的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承诺的质量,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无法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期竣工,或因承包人能力有限无法继续施工,承包人除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外,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退场。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1)双方约定向 北京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结构加固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必须投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伤险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20份_47补充条款 47.1 所有款项的支付,需发包人按有关程序规定办完拨款手续后支付。47.2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末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中途更换。47.3 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47.4 在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50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余50在支付第二个月的工程进度款时支付。47.5 合同签订后7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全额支付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伤险费用。 第四章        合同文件格式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地 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二、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元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           图纸(5)           投标书及其附件(6)           本合同专用条款(7)           本合同通用条款(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工程量清单(如有时)(10)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其中正本 贰 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 拾 份,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叁份。十一、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地 址: 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工程投 标文 件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公章)日 期: 年 月 日 2.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_身份证号码: 职务:_ _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 标 函(样式)致: (招标人) 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元,民工工伤险 元,甲方预留金及整项暂估金额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保证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 期:_ _年_ _ _月_ _日  投标函附录序号项 目 内 容合 同条款号约 定 内 容备注1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履约担保书金额2施工准备时间签订合同后(5)天3误期违约金额( )元/天4误期赔偿费限额合同价款( )%5提前工期奖( )元/天6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7质量标准合格8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 )元9.预付款金额合同价款的( )%10进度款付款时间签发月付款凭证后( )天11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 )天12保修期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13计划开竣工日期14水泥用量(吨)日 期: 年 月 日  主要设备、材料价格表 工程名称: 序号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原厂家单价(元) 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已承担在建工 程 情 况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原服务单位项目数主要项目名 称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并加盖公章。  (2)项目经理简历表: 工程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 期在建或已 完工程质量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工程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 期在建或已 完工程质量(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工程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与资格预审一致。5.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 电话:年月日 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 月日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格式  工程投 标 文 件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部分 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1. 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投标须知11.4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劳动力计划表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施工总平面图 临时用地表  附表: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工程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劳动力计划表: 工程 单位: 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临时用地表: 工程 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合 计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三、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工程投 标 文 件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1. 投标报价表格  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 标 人: (单位签字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盖章)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 制 时 间: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大写):  投标人: (单位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编制时间:   工程项目总价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 额(元)                       合 计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 额(元)    合 计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名称金 额(元)  1 2  3 4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中: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规费 税金  合 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金 额(元)综合单价合 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名 称计量单位数量金 额(元)综合单价合 价(可自行扩展) 合 计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 目 名 称金额(元) 1      招标人部分       小计 2 投标人部分  小计  合 计   零星工作项目表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名称计量单位数量1人工2材料3机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综 合 单 价 组 成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 润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措施项目 名称单位数量金 额(元)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 润小计           合 计            主要材料价格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单位单价(元)         2.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果有,自行编制)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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