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一览20150216
退市制度一览退市制度一览 1.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2. 上市公司退市情形一览表 3.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4.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5.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的修订说明 6.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 7.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而不是将退市与否作为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进一步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现就退市制度改革实施有关事项提12出如下意见:一、 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一)(一)(一)(一)确立确立确立确立主动主动主动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退市的途径和方式退市的途径和方式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 或者为便捷、 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23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二)(二)(二)(二)明确明确明确明确主动主动主动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34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三)(三)(三)(三)规范规范规范规范主动主动主动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45(四)(四)(四)(四)健全健全健全健全主动主动主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二、 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五)(五)(五)(五)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56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六)(六)(六)(六)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七)(七)(七)(七)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八)(八)(八)(八)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本意见第 (五) 条、 第 (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67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三、 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九)(九)(九)(九)关于股本总额关于股本总额关于股本总额关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的退市指标股权分布的退市指标股权分布的退市指标股权分布的退市指标。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78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板块,在上市条件中规定不同的股本总额要求。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 25%的上市公司,或者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 10%的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基于单一股东最低持股量及股东人数最低要求等能够动态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十)(十)(十)(十)关于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标关于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标关于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标关于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标。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已经不再适合公开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板块,在综合分析该板块股票交易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对于一定期限内股票累计成交量的最低限额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十一)(十一)(十一)(十一)关于股票市值的退市指标。关于股票市值的退市指标。关于股票市值的退市指标。关于股票市值的退市指标。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 (不含停牌交易日) 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四、 严格执行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