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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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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50 号) 总则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 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 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 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1(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 、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 、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 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 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 第八条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 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 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 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 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 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 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 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 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 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 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 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车况下降、运输路线调整、运输区域范围增加、承 运业务规模扩大等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 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 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未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 受其约束。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 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3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 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 协助。 。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 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 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 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 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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