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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惠农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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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惠农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附件 2-2 安邦安邦惠农惠农 2 2 号号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万能型)条款 阅阅读读指指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本 公司”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0 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本主险合同有 180 日的等待期.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您的权益,请的权益,请您您仔细阅读本条款。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您与本公司与本公司的的合同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2. 本公司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3 3.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4. .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5. .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费用收取 5.4 保单账户结算 5.5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5.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7 特殊情况下的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 6 6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性别错误 6.4 事故鉴定 6.5 争议处理 7 7. . 释义释义 7.1 周岁 7.2 有效身份证件 7.3 现金价值 7.4 意外伤害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初始费用 7.10 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7.11 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附件 2-2 1 安邦安邦惠农惠农 2 2 号号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万能型)(万能型)条款条款 您您与本公司的与本公司的合同合同 1.1.1 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安邦惠农 2 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1.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周岁 (见释义 7.1)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1.3 3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生效和保险责和保险责任任开始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1.4 犹豫期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退保)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 (见释义 7.2) , 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1. .5 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 1. .6 6 解除合同的手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附件 2-2 2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释义 7.3) 。 在本主险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本公司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公司提供的保本公司提供的保障障 2.1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2 2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6 年, 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的 105%,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7.4)导致身故,无等待期。如果您在等待期内部分领取过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在返还保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2.5 5 保险责任的免保险责任的免除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7.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8)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附件 2-2 3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 3.1 .1 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受益人益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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