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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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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概述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概述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可以依法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度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1.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一种权利,是具有特殊性的无体物;2.是一种债权合同,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的转移,须依登记等物权行为公示后,方可生效;3.为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所受到的政策、法律限制较多,而且内容繁杂,因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形式要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相应的、完善的各种条款。一是使之具备当然的合法性。二是有效规避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交易风险。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码应具备: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3.土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土地使用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交付方式;7.土地使用权的交付时间;8.违约责任;9.其他事项。 应当说明的是,除上述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如涉及到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等事项,可在合同中作出更详细具体的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大多数发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但有时也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政府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上的他项权利人、被拆迁人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 ( (一一) )出让方无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利瑕疵。出让方无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利瑕疵。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无土地使用权或只是形式上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权属证书,则转让合同会因为转让标的在法律上的虚置或不具备转让要求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另外土地使用权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具备权属证书,但其在转让前在土地使用权上设置了其他的权利负担,如抵押、租赁或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那么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于存在法定的权利限制而造成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终实现,则在转让人和出让人之间就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履行与补正等问题上,必然会出现当事人所不愿见到的矛盾和纠纷。 ( (二二) )合同双方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一方出资另一方提供开发所需的用地。合同双方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一方出资另一方提供开发所需的用地。 这要求供地方必须具有完整、真实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如双方采取合伙的方式开发,即不组建项目公司,而是按照合伙合同由双方各负其责,各自履行义务,就有可能出现投入土地使用权方在项目进行中,由于一些原因,准备转让其合伙中的份额时,其转让的是财产份额还是土地使用权,常常会在合作各方之间产生争议,因为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进行登记变更。如各方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则土地使用权应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但现实中较多的方式都是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公司后,并没有办理使用权更名手续,而将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在原权利人处,则在新公司和权利人之间,在涉及股权转让、收益分配、权利行使、义务承担等方面,会埋下祸根,一旦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大家未曾预见到的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彼此达不成共识而影响到项目的建设以至于项目的“夭折”。 ( (三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预约预约”问题。问题。 在通过法定的招标、拍买、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协议转让除外),土地转让方往往与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基本的意向或协议,包括土地的位置、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但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不能顺利实现时,当事人之间往往对达成的协议或意向的性质认定及处理产生分歧,而最终对整个转让过程造成了一种实质性的障碍。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完善及相应处理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完善及相应处理 ( (一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主体适格,即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采取书面方式;5.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没有权属证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尤其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有必要对合法性进行一个全面的、细致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 (二二) )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转让登记的关系。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转让登记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在收取转让费后负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但此前提是转让人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履行变更登记之义务并予以协助,如转让方不履行其义务,其向受让方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强调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有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却签订了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来说,其为无权处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经过了法定的转让程序、转让主体资格适合的条件下的转让,转让方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最稳妥可靠的做法莫过于在合同签订后,应明确办理使用权变更的时限和条件,并且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恐怕难以实现。 ( (三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准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准备。 做好此项工作对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其具体方式包括土地现状的实地查勘、对方提供的权属证明的真伪、是否存在拆迁尚未完成之情况、是否有第三人主张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到土地房产部门进行相关的查询等。此种工作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不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以保证交易安全。 ( (四四) )规避规避“假合作,真转让假合作,真转让”的非法交易。的非法交易。 如几方合作开发项目,一方投入土地使用权并做了变更登记,既不参与开发也不承担风险,只是在项目所取得的收益中获取固定利润。此种方式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又与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相悖,应为无效行为。另外在合伙方式下,如没有成立合伙企业,供地方转让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前已述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的,因此对于各种方式的合作开发来说,防止因图私利而触国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应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的。( (五五) )有关转让的相关义务。有关转让的相关义务。 1.转让人的义务,包括支付出让金、取得权属证书、对土地一定程度的开发等。 2.受让人的义务,包括交付土地转让费、共同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等。 3.若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则需看原土地的审批用途以及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变更权限。如果合同已明确了土地用途,则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该土地符合约定用途,此为转让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变而应进行审批的情况,则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人已知道受让人取得该土地的用途与土地现在用途不符,则转让人应承担用途审批变更的责任。如果转让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约定,则变更用途只能在受让方取得后自行办理。 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前后及履行涉及到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双方做更多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去保证交易安全,规避法律风险,求得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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