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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系法律经济学论《劳动合同法》法律环境下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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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系法律经济学论《劳动合同法》法律环境下的劳

镇 江 高 专ZHENJIANG COLLEGE毕 业 设 计 (论 文)论劳动合同法法律环境下的劳资关系O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legal environment labor relations系 名: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11 年 12 月目 录引 言 .2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资关系的含义 .2第二章 我国企业中现劳动关系的现状 .22.1 劳资关系的表现形式 .32.2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及基本劳动义务 .32.3 如今社会存在的劳动关系问题 .4第三章 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53.1 劳动法律关系适用范围 .53.2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宏观与微观做法 .53.3 劳动合同法的真正法律效力 .6结 论 .7致 谢 .8参考文献 .91论劳动合同法法律环境下的劳资关系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职 称: 摘要 劳动合同法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充满了争议。有一种观点主张,这是一部“劳动” 合同法,强调向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倾斜。对立的观点主张,这是一部劳动“合同” 法,强调缔约双方的平等,不过大家认为这事实上就是向资方倾斜。现在看到的法律文本已经有很多折中处理,但基本上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学院常凯教授的表述,即立法意图就是要“扶弱限强”,建立平衡的劳资关系。关键词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 法律问题On the "Labor Contract Law" legal environment labor relationsAbstract Before work contract relieving, is refers the work contract works out, not yet fulfills finished, as a result of certain matter appearance, ahead of time terminated the work contract the legal act. The work contract relieves relates worker's future and the source of income directly, also relates the employer the production, the management and the work order, is a more serious matter. The folk remedy does not relieve when can destroy the work contract the potency and the dignity, harms the opposite party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 Work contract the folk remedy relieves Legal matter2引 言劳动合同法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充满了争议。有一种观点主张,这是一部“劳动” 合同法,强调向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倾斜。对立的观点主张,这是一部劳动“合同” 法,强调缔约双方的平等,不过大家认为这事实上就是向资方倾斜。现在看到的法律文本已经有很多折中处理,但基本上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学院常凯教授的表述,即立法意图就是要“扶弱限强”,建立平衡的劳资关系。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中的劳资关系的含义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透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劳资关系其所牵涉的范围至广,举凡劳动条件、童工女工保护、劳工组织与经营、生产效率、赏罚升迁、违约处理及争议处理等均属之。这一关系在手工业时代,师徒之间亲密融洽,并不发生若何问题,但自工业革命以后,机器取代人力,甚且重机器而轻人力,劳资双方壁垒分明。因之,形成了严重的劳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资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资关系,是调整劳资关系以及与劳资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章 我国企业中现劳动关系的现状时至今日,各国劳资关系已进入新的阶段,力求生产与分配并重。一般社3会福利国家已转而重视劳工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劳工政策及劳工立法,用以顺应世界潮流及国情需要。2.1 劳资关系的表现形式劳资关系,表现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其进一步深入的内涵还包括雇用关系中为了价格与权力相争的理论、技术和制度。它不仅涉及工人、工会组织与雇主,也同政府和各类公众直接或间接相关联。 (1)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 (2)私营企业。在这里, 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目前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 (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 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2.2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及基本劳动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公民既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又有劳动的义务。劳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五、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劳动者有劳动就业的权利,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义务,就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3 如今社会存在的劳动关系问题2.3.1 劳动关系严重失衡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时间和支付工资等,有很多违反劳动法的霸王条款。2.3.2 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通过劳动合同短期化,设置试用期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只发生活费,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借口,不断更换劳动者。2.3.3 分配制度不合理,收入差距拉大分配制度不合理、职工收入偏低、贫富差距拉大等矛盾越来越突出,许多企业高管的收入与职工收入的差距几十倍;一些企业中劳务派遣工收入只有同岗正式工的1/3;许多农民工为微薄的工资常年奔波追讨, 4.社会保险漏交或不缴,国企基本上参加了社会保险,但许多私营企业企业主总是力图减少工资成本,不为雇工缴纳或尽量少缴纳社会保险。很多企业只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行业风险较大的企业往往只顾眼前利益,只选择参加工伤保险。2.3.4 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里,在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缺乏执行劳动标准的自觉性。许多企业常常延长加班时间,劳动卫生条件恶劣,无职业5安全防护。企业主对职工权益保护意识不强。2.3.5 劳动者素质不高不仅知识水平、技术能力不能适应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而且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自我求援意识较差,常采用极端方式,使劳动关系矛盾愈演愈烈。第三章 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3.1 劳动法律关系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据此,在我国的劳动社会关系中,只有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才能形成劳动关系。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通过建立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这些劳动关系才受劳动法调整,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法律关系主体中自然人一方才能被称为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3.2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宏观与微观做法从普通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是什么因素使劳动者成为弱势?怎样改变这种弱势,建立平衡的劳资关系?简单来说,有两种结构性的力量使劳动者成为弱势。宏观上,全球化强化了资本的力量,而工人的力量则史无前例地衰落了。微观上,由于流动性和教育程度等等问题,工人的社会自立能力很弱,并且实际上失去了传统上的支撑结构,分散的个体当然是最弱的。要改变这样的强弱关系很困难,但是,没有平衡的劳资关系,社会不可能和谐。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改变都是长远的大话题,借助劳动合同法 ,在微观以及微观到宏观的层面上,怎样真实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增强劳工的力量,努力使劳资关系趋于平衡。3.2.1劳动合同法给予的法律事实6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在这部法律框架之下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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