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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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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 企业登记管理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一)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二)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三)裁量标准【从轻】虚报数额占出资金额 30%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25%以上 8%以下的罚款。【一般】虚报数额占出资金额 30%-70%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从重】虚报数额占出资金额 70%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严重,或造成社会严重后果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三)裁量标准【从轻】对提交除涉及住所证明、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等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外的其他文件资料弄虚作假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3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对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等文件资料弄虚作假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对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等文件资料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以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财产(一)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二)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三)裁量标准【从轻】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 30%以下,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一般】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 30%以上 70%以下,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从重】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 70%以上,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4金额 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一)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二)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三)裁量标准【从轻】抽逃数额占应出资金额 30%以下,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 8%以下的罚款。【一般】抽逃数额占应出资金额 30%以上 70%以下,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从重】抽逃数额占应出资金额 70%以上,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五、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一)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5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统称公司 )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二)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三)裁量标准【从轻】未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未损害他人及股东利益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他人及股东利益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对他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他人及股东利益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六、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一)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6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裁量标准【从轻】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害的,责令改正,处以 3 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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